反制关税下的加工贸易困局

概要

1.海关总署等部门近期发布了三项新政,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、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的相关措施进行调整,对下列四类商品的记录、进口和关税待遇提出了额外要求:

  • 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商品;
  • 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商品;
  • 实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、加征关税措施的商品;以及
  • 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的商品。

2.本文分析这些新政对加工贸易业务的影响,并概述采用加工贸易模式时应考虑的关键因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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